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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 职业病维权遇困境 “娘家人”援助显真情

发布时间:2022-07-18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18年9月11日,职工周某某入职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并于当日在其入职登记表“职业禁忌或病史”一栏中填写“无”。9月18日,公司安排周某某到指定医院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检查报告显示其双肺未见实质性改变,未发现职业禁忌症或疑似职业病。


工作一段时间后,周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被确诊为职业性电焊工尘肺一期,并于同年10月28日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致残程度7级。周某某在与公司协商工伤待遇时,公司认为其所患职业病与原单位有关联,不能全部由现单位承担,多次协商未果。


2020年初,在新冠疫情爆发不能外出寻求法律援助时,周某某通过“职工之家”的“律师一点通”申请法律援助。线上接待律师给予了耐心解答,并指导其向当地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2020年3月9日,当地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王祥政律师,为周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经过】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1.周某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周某某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其入职时未如实陈述职业禁忌或病史是否构成欺诈?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的欺诈情形?3.周某某所患职业病与原单位有无关联关系,原单位是否应承担周某某的工伤待遇?4.法院能否受理并确认周某某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无效之诉?


接受指派后,王祥政指导周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向当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共计30余万元。公司随即另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确认与周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当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公司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周某某在入职时隐瞒其真实健康状况,使用欺骗手段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请求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同时,公司还以与周某某之间无真实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将当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周某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公司提起的一系列诉讼,将原本简单明晰的工伤赔偿案件复杂化。周某某主张的工伤待遇赔偿仲裁案件,因为用人单位提起的工伤行政确认诉讼而中止,导致其无法及时享受工伤待遇,生活陷入困境。而工伤行政确认之诉又因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之诉而中止审理,周某某维权时间进一步拉长。


此时,极度沮丧的周某某,想放弃维权,但经验丰富的王祥政告诉他:“不要放弃,哪怕有一丝希望,都会帮你争取权益最大化。”王祥政认真研究案情,从职工提供的纷繁芜杂的案件材料中,抽丝剥茧,认真捋清本案的法律关系,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并最终确定案件代理思路。


王祥政认为,公司提起的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诉讼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其真实目的是为了拒绝承担工伤(职业病)待遇。理由如下:双方劳动关系客观存在;周某某职业病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放弃了前期救济权,在周某某申请职业病认定时,公司未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就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并申请仲裁及诉讼,也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提出鉴定或再鉴定,因此可视为公司放弃救济权;按照《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应当享有的待遇不变。


本案环环相扣,初看案情仿佛打了死结。站在用人单位角度,从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上看,该职工新入职不到一年,就诊断为尘肺一期,而其在前工作单位从事电焊工长达十余年,接触电焊烟尘。且该职工入职登记时并未如实报告这些事实,让新单位承担其全部工伤待遇似乎不公平。但从本案的根源上看,周某某入职新单位后,从事电焊工工作,接触电焊烟尘等职业危害因素,并不能排除由现用人单位所造成的职业病的可能,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退一步来说,即使劳动合同无效,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不影响周某某的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援助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辨析法理,并且提供其他法院类似判例作为参照,承办法官最终接受了其代理意见,建议公司撤回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之诉,进而撤回行政诉讼,恢复仲裁审理。最后在仲裁员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赔偿协议,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外,公司一次性补偿周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8万元。


【入选理由】


本案系有疑似职业病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后,引发的工伤认定主体及待遇赔偿等有代表性的劳动争议,因又涉及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之诉、撤销工伤认定之诉而错综复杂且具有典型意义。


实践中,从职业病认定至工伤待遇赔偿,职工维权要经过多个环节,跨过重重阻碍。本案劳动者的经历,就是一个最真实的写照。在职工提起工伤赔偿之诉时,用人单位先另行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劳动合同无效,后不服仲裁裁决又提起诉讼,甚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有滥用诉讼资源之嫌疑。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援助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四处奔波,千方百计收集整理证据,并与法官据理力争,最终揭开这一系列诉讼的“面纱”。为达成调解,用人单位主动撤回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之诉,进而撤回行政诉讼,最后在仲裁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工伤争议圆满解决,有效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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